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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甲。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甲。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甲、彭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甲、彭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彭乙因其前女友与曾某某恋爱,遂纠集被告人彭甲及周某某(另案处理)去教训对方,三人在饮酒后于凌晨3时许行至曾某某位于本区××城镇××家××号-4的暂住房,撞门入室并采用瓦片砸头、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曾某某实施殴打,离开时被告人彭甲顺手将曾某某被打落在床上的1部海信牌E860型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551元)拿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伤势未达轻伤程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甲、彭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拘留证,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彭甲、彭乙、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甲、彭乙伙同他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甲、彭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甲、彭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彭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彭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彭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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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梁京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孙晓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