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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被告人林××向汤甲借钱,汤答应借钱给她,但要求林提供她所居住本区洪塘街道××室房屋××土××证和房××证××押,而此前林××因为向银行贷款已将该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抵押给银行。林××为了从汤甲处借到钱,决定找人制作假证,后通过其家附近杂货店的公用电话和制作假证者进行了联系,并谈妥了价格。后在海曙区好又多超市附近,林××拿到了制作好编号为甬国用(2006)第059××号的洪塘中路××4弄135号××室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编号为房权证甬北洪私字第2006061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林使用上述证件向汤甲抵押借钱,后被发现。经国土和房产管理机构鉴定,上述土地证和房产证均为假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书证假证收缴证明、人口信息、破案经过,证人徐某某、汤甲、汤乙、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玉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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