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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13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a犯故意伤害罪,
(2013)闵刑初字第11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宋a在本市闵行区x号上海x在建工地内,因车辆倒车问题与被害人林b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宋a持木棍击打被害人林b头部,致林前额部钝器创伤,构成轻伤。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宋a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a赔偿了被害人林b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b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c、姜d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说明,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宋a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a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且有赔偿和得到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宋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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