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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自报),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3)闵刑初字第11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自报),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2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张a驾驶牌号为“沪B6xx8”的中型厢式货车,沿本市闵行区“x小区”山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林道康城道交叉口东侧100米处,适逢被害人万b由北向南行走至此,车人相撞,致被害人万b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a投案自首,并与肇事车主共同向被害方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c、马d、万e的证言,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作情况、“110”接警记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劳动合同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张a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a有自首情节,并有积极赔付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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