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1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10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8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10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8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犯危险驾驶罪,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4 月 16 日 18 时 30 分 许,被告人涂××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浙 K ×××××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丽水市××都区××乡××后村××门××路段时,与站在路边的被害人李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告人涂××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3mg / 100ml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涂××与被害人李甲的法定代理人李乙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付清赔偿款人民币 7000 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涂××的供述; 3 、证人江某某、李乙的证言; 4 、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5 、血样提取登记表; 6 、强某某施凭证; 7 、发还物品凭证; 8 、查获经过; 9 、现场照片; 10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1 、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 2013 )毒检字第 ×××× 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并发生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林旭红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