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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40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2012年8月因破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10日;2013年4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2013)浦刑初字第2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2012年8月因破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10日;2013年4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顾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4日晚,被告人丁某至本区康桥镇康沈路22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康桥支行,持石块将该银行两台ATM自动取款机及配套设备砸毁(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9,030元)。当晚,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无精神病,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瞿继红的陈述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物损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丁某退赔被损坏财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退赔人民币九千零三十元,发还被害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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