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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某,男,26岁。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2日、2013年5月29日、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某,男,26岁。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2日、2013年5月29日、同年7月26日分别被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纪某某因周某某女友欠其女友钱,在舟山市定海区某某新村后门岗附近殴打周某某。2012年9月6日15时50分左右,纪某某再次因该债务纠纷与周某某约至定海区某某街道某某处见面,碰面后双方发生争执,被路人劝开。周某某遂回家取来1把砍刀,纪某某见状亦手持斧头向周某某走去,后两人互砍。期间,纪某某砍了周某某左手臂及后背,致周受伤。

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法医鉴定:周某某因外伤致左前臂、左胸背部创,左尺骨骨折,左第9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唐某某、佟某某、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纪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重新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凌晓





二 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黄 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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