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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XX行政村XX村029号。2012年11月因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XX行政村XX村029号。201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汪某某,被告人段某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薛丽丽,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被告人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汪某某、指定辩护人薛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插片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上城区始版桥直街XXX号3楼被害人王某某的出租房内,欲盗窃房内台式电脑(无法估价)时,被回家的王某某发现,遂逃离现场。

2013年5月2日,公安人员在杭州市萧山区东郊监狱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正华、王某某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小丹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丛林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