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6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XX镇XX居委会11号。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四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XX镇XX居委会11号。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10月因盗窃被四川省成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2013年4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恬君、江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平海路76号三楼华尔街英语培训公司,谎称咨询英语学习而进入被害人祝某的办公室内。其后,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祝某离开办公室之机,窃得其放置于办公桌上的苹果IPHONE5手机一只、三星NOTE1手机一只(上述物品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576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逃离祝某办公室后被抓获。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祝某陈述、证人郑某某、张某证言、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小丹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丛林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