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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625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某出庭支持公诉
(2013)黄浦刑初字第625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申领某信用卡1张(卡号分别为某),并于同年11月27日至2012年1月29日持卡提取现金、透支消费累计本金人民币38,810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其催讨,但其超过三个月,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被告人陈某接公安人员电话后,于2013年5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向被害银行退赔本金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另查明,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又向被害银行退赔本金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申领材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催收函、业务回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某到案的工作情况,交款凭证,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并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中,罚金人民币2万元未执行完毕),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2012)黄浦刑初字第88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银行。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建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