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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洪某。 辩护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
(2013)黄浦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洪某。

辩护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洪某在分别接受某公司上海代表处、某代表处委托,经办本单位年度审计及工商、税务等相关事务过程中,分别冒用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了某公司上海代表处2010年、2011年、201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并递交相关部门,骗取该单位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伪造了某代表处2010年、2011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并递交相关部门,骗取该单位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500元。

2013年3月12日, 被告人洪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诈骗作案事实。被告人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孔某、凌某、张某、倪某、张某某、吴某、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审计报告、发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洪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雄白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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