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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66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660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周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
(2013)黄浦刑初字第660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周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20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某号,将净重为0.32克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售卖于方劲,交易结束后,被告人周某等被执勤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并从周身上搜缴到净重为0.63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雄白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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