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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余刑初字第83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2007年4月11日因聚众斗殴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2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准驾不符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余刑初字第83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2007年4月11日因聚众斗殴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2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准驾不符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3]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曾某无驾驶资格(准驾不符且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浙AXXX号小型轿车,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号桥环岛处时,遇民警例行检查。经呼吸检测,被告人曾某酒精含量为0.88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即被民警带至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次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3mg/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某的证言;现场笔录;照片、录像;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倩楠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施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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