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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25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2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2013)浦刑初字第22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及辩护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4日7时12分许,被告人成某某在上海市某区驾驶中型普通货车由某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西向东起步驶入机动车道过程中,因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中型普通货车右侧中部与该非机动车道内西向东行驶的自行车左侧前部相撞,致使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郑某某(女,59岁)倒地遭中型普通货车右后轮碾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被告人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6时许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3年4月3日,被告人成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立面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上海市自行车上牌凭证,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相关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案发经过及110接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成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悔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成某某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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