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12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男;2007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因盗窃行
(2013)闵刑初字第1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男;2007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a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14号,采用撬锁、接通电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a停放于此的佳丽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a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康城道82号,采用撬锁、接通电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姜a停放于此价值人民币2,205元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12年11月,被告人王a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山林道91号,采用撬锁、接通电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侯a停放于此的绿亮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a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小区内,采用剪断电源的手法,欲盗窃被害人孙a停放于小区内价值人民币4,800元的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a因本案第四节盗窃事实被劳动教养期间主动交代其余三节盗窃事实。涉案的雅马哈牌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涉案作案工具已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a、黄a、姜a、侯a的陈述,证人唐a、徐a、李a、王b、张a、周a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监控录像截图,相关购车发票,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发还凭证、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孙a(已发还)。
  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俊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