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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2001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
(2013)闵刑初字第1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2001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初至5月8日,被告人张a先后多次冒用拾得的他人工作证刷卡进入本市闵行区x路x号x厂,从该厂制造部车间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l,l89.04元的各类紫铜管、紫铜废料31.3公斤,后销赃给他人。
  2013年5月9日6时许,被告人张a采用上述手段再次潜入厂区窃得价值人民币581.39元的紫铜管边角料l2.37公斤,被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张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涉案的部分赃物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b、邸a、杨a的证言,门禁卡,刷卡记录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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