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6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禧,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泮塘五约五巷X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富力碧涛湾X栋X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黄X禧饮酒后驾驶粤377X号小型轿车在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环市西苑对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将其带至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提取血液。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黄X禧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03.4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黄X禧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警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结案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毒检字第0800号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证人潘X刚、周X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X禧的机动车驾驶证、亲笔供词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禧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禧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禧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X禧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秋平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陈仁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