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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26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26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于2013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
(2013)杭萧刑初字第126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于2013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3月2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某某村村委北150米处的路上,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杜某某。

  2013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某某村村委北150米处的路上,以4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杜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重0. 4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结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本院的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所用通讯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睿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王 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