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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07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因涉嫌盗窃犯罪,于 2013 年 5 月 5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7 日 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07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因涉嫌盗窃犯罪,于 2013 年 5 月 5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7 日 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9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盗窃罪,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 、 2013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被告人林××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 ×××× 工地,窃得该工地的钢管扣件和钢管并销赃,非法获利 900 多元。

2 、 2013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被告人林××多次到丽水市××东站后面的旧木料门窗交易场内,窃得 6 个废旧木窗户,之后将木窗户砸毁,取走木窗户内的废旧钢筋并销赃。

3 、 2013 年 3 月左右,被告人林××多次到丽水市××都区水东老村“丽水市 ×× 制品厂”,窃得用于制作窨井盖的钢筋 350 多斤并销赃。

4 、 2013 年 3 月的一天,被告人林××到丽水市××都区 ×× 桥桥洞附近的一个废品收购点,窃得该收购点的废铁并销赃,非法获利 48 元。

5 、 2013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被告人林××多次到丽水市 ×× 区 ×× 路原“ ×× 小学”门口边空地,窃得 13 个废旧木窗户,之后将木窗户砸毁,取走木窗户内的废旧钢筋并销赃。

6 、 2013 年 3 月的一天,被告人林××到丽水市莲都区 ×× 路与 ×× 路交叉路口空地,窃得 1 个废旧木窗户,之后将木窗户砸毁,取走木窗户内的废旧钢筋并销赃。

7 、 2013 年 3 月左右,被告人林××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巡特警办公楼”附近的院落内,窃得 5 个废旧木窗户,之后将木窗户砸毁,取走木窗户内的废旧钢筋并销赃。

被告人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林××的供述; 3 、被害人周某某、李甲、李乙、李训成、曹某钱、胡某某的陈述; 4 、证人王狄的证言; 5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 、 110 接处警单; 7 、抓获经过; 8 、公某某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5 日起 至 2014 年 1 月 4 日 止);

二、被告人林××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蒋乐仁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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