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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03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7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03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7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危险驾驶罪,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6 月 18 日 14 时 10 分 许,被告人吴××驾驶浙 K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丽水市××都区××线××处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吴××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 89mg / 100ml 。后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吴××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 95mg / 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吴××的供述; 3 、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 、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 5 、血样提取登记表; 6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 7 、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8 、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 2013 )毒检字第××××号检验报告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审判员黄奇新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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