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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8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8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危险驾驶罪,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4 月 10 日中午 ,被告人蔡××饮酒后驾驶浙 K ×××××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曳岭脚村往老竹镇方向行驶。当日 12 时 45 分许,途经莲都区××镇××街“××卫生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蔡××血液酒精含量为 92.8mg / 100ml 。后经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被告人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52mg / 100ml 。被告人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蔡××的供述; 3 、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 4 、血样提取登记表; 5 、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6 、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7 、强某某施凭证; 8 、查获经过; 9 、现场照片及说明; 10 、公某某政处罚决定书; 11 、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 2013 )毒检字第××××号检验报告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奇新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