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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4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2年10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
(2013)浦刑初字第2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4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2年10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3年2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2月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6,500元,现正服刑。
  辩护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明明出庭支持公诉,二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经事先预谋,冒用他人名义与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租黑色凯美瑞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7,652元)。嗣后,二名被告人至本区宣桥镇金麒麟宾馆门口,又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将上述车辆抵押给宛某某,骗得人民币90,000元。
  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被告人周某某直至庭审中始作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案发后,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自行取回车辆。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辨认笔录,有关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身份证、租赁合同、协议及收条,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及案发经过记录,二名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被取回,对二名被告人均可以酌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二名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宛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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