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崇刑初字第20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崇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某乡某直,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崇明县
(2013)崇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某乡某直,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施丹、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中下旬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崇明县某镇某甲游戏机房门口处,将甲基苯丙胺0.2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茅某某。

2013年4月底某日,经事先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在崇明县某镇某某宾馆某室,将甲基苯丙胺0.2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茅某某。

2013年5月6日凌晨,经事先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在崇明县某镇某乙游戏机房附近,将甲基苯丙胺0.2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茅某某。

2013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茅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照片,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检验报告单,户籍材料,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他人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曹忠萍
代理审判员 沈敏华
人民陪审员 黄德昌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黎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