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14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a犯故意伤害罪,
(2013)闵刑初字第11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何a酒后与其妻王b在本市闵行区x渡村十组79号201室暂住处内争吵时,用家中尖刀扔向王b,刀却刺中在旁规劝的被害人王c(王b之姐)右大腿,致其右大腿上段伸侧皮肤裂创长11cm,伴右股动、静脉损伤,构成轻伤。嗣后,被告人何a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a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c的陈述及承诺书,证人王b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医院手术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何a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a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尖刀三把予以没收。
  何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孙茂兴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轶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