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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11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11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6
(2013)杭萧刑初字第111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莫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某某社区某号附近,在其开设的棋牌室内,招揽赌博人员姚某某、钱某某等五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7000余元。

  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江西省玉山县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某、沈某某、姚某某、肖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张某、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物证麻将牌、骰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现场图,通话记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赌博工具麻将牌、骰子,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小庆

  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

  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盛玲玲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