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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714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714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4日23时许,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警大队在本区××××与沿海中线交叉口处设卡检查,民警陈某某欲对涉嫌酒驾的王某某进行检查,与王某某同行的被告人焦××故意阻止陈某某执行公务,并使用拳打、抓扯等暴力方式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焦××于2013年6月4日案发后即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史某某、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伤势照片及病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郑××以此为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殷东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许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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