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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3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
(2013)浦刑初字第23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王霞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3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在本区一无名发廊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有嫖娼的嫌疑,欲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为逃避传唤,被告人李某将在场的特保队员郁某某的脸部打伤。经鉴定,郁某某左筛窦纸板骨折,构成轻伤。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辩解没有故意挥拳击打郁某某面部,被害人的伤系李某在自卫过程中误伤造成的,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王霞云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协同特保队员郁某某等人在本区一无名发廊进行治安检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有嫖娼嫌疑,遂将其控制后欲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因被告人李某反抗并抢夺特保队员郁某某的警棍,引发双方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拳击郁某某面部致伤。经鉴定,郁某某左筛窦纸板骨折,构成轻伤。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自愿向被害人郁某某赔偿人民币13,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13日,郁某某等特保队员协同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至本区一无名发廊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了一男一女涉嫌卖淫嫖娼。后郁某某在看住两人时,该名男子反抗并抢走郁某某手中的警棍,后其在控制对方的过程中,遭该名男子拳击面部致左眼受伤。经辨认,该名男子即被告人李某。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13日,林约群在本区一无名发廊里与李某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遭遇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期间,李某抢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郁某某手中的警棍并拳击郁某某面部致眼睛受伤。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5月13日,潘某某、郁某某等特保队员协同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至本区一无名发廊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一男一女涉嫌卖淫嫖娼。后郁某某在控制违法嫌疑人的过程中,遭嫌疑人李某反抗并拳击面部致左眼受伤。
  4、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5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张某协同特保队员郁某某、潘某某等人至本区一无名发廊开展日常检查时,查获一对卖淫嫖娼人员。后在控制违法嫌疑人的过程中,郁某某的左眼被嫌疑人李某打伤。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13日,李某在本区一无名发廊内嫖娼时遭遇公安机关检查。期间,李某趁对方执法人员不注意之际,抢走了郁某某手中的警棍并在反抗过程中拳击郁某某面部致伤。
  6、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放射诊断报告,上海浦南法医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郁某某左眼钝挫伤伴左筛窦纸板骨折,已构成轻伤。
  7、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证实李某的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能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霞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海瑛
代理审判员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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