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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津法刑初字第0040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津法刑初字第0040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CAR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津路吴市三岔路口时摔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路过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被告人罗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送医,并依法抽取了静脉血样本。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3 mg/100ml。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医院门诊诊断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车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提取信息、工作记录、村委会证明、罗某某自述现场情况说明、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廖某、余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春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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