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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43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4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霍邱县;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
(2013)浦刑初字第24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霍邱县;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本区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2013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南阜村高树队某室其无证开设的私人诊所内再次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文书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卫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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