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51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5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2013年7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
(2013)浦刑初字第25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2013年7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三菱越野车,沿本区上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林海公路西约1,000米处时,追尾曹某某驾驶的五菱面包车,致使两车损坏、一人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3mg/ml,属醉酒;经评估,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5,099元。

2013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曹某某的陈述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