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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5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3)普刑初字第5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于2006年1月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上述信用卡共用一个额度,后被告人沈某某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及取现,截止2009年9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6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欠款。

被告人沈某某于2007年12月向中国民生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及取现,截止2009年9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18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欠款。

被告人沈某某于2008年1月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及取现,截止2009年9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4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欠款。

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沈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 被告人沈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的报案材料,中国民生银行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登记表,交易明细,电话催收记录,公安报案警告函,律师函,银行存款回复单,信用卡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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