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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镇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大学生”,男,因赌博于2009年7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镇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大学生”,男,因赌博于2009年7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高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林庙路48号居民楼一楼南侧棋牌室、仓基弄48号厂房东边围墙外花坛等地开设赌场,纠集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陆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赌场抽头、望风等,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证人虞定宝的证言,同案人高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某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赖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赖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 某

人民陪审员 乐 某 某

人民陪审员 许 某 某









二Ο一三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李 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