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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江刑初字第59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某,浙江卓特律师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江刑初字第59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某,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起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某某处开办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5月3日、5月15日二次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被告人李某某仍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直至2013年4月7日被再次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处方单,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处理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晨辰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顾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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