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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596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5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2006年6月8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7年11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劳动
(2013)嘉刑初字第596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5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2006年6月8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7年11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2010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12月3日被释放;2013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与董某某(另处)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某某公路3298号某某酒吧内喝酒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后梁某某、董某某二人为争强逞胜,持酒瓶、玻璃杯等物敲砸王某头面部,致使王某头面部多发软组织裂创,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梁某某当场抓获。到案后,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侦查阶段,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0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 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某、刑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梁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梁某某表示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 雯 雯



二○一三年 七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粲



代理审判员 朱雯雯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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