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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581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5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008年9月因吸毒、注射毒品成瘾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2年1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
(2013)嘉刑初字第581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5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008年9月因吸毒、注射毒品成瘾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2年1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指使朱某(已判刑)至嘉定区马陆镇某某路1777弄某某西大门口,将白色餐巾纸包住的一小包透明塑封袋装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事先联系约定的陆某(另处),朱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张某逃逸。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4月18日被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净重4.9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朱某的证言,同案犯朱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工作情况,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有关照片,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5克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二○一三年八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孙 倩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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