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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588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5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2010年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
(2013)嘉刑初字第588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5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2010年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的朋友李某(已判刑)在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某某路某某建设工地门口,因认为戴某某与其争抢该工地再生石子供货业务而与戴发生冲突。后李某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已判刑)等人,李某某即驾驶牌号为沪CYX377的黑色桑塔纳型轿车(以下简称桑车)赶至该工地。李某进入该工地寻找戴某某未果,见戴的朋友丁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MN187 的黑色本田CRV 越野车(以下简称本田车)驶离该工地,遂乘坐被告人李某某所驾桑车并指使李某某与时某某分别驾车追逐本田车。当追至嘉定区A公路B路路口时,李某某在李某的指使下驾车强行从本田车右侧超越,试图将该车拦截、逼停,丁某某见状减速掉头,紧追其后由时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皖NR7397 的黑色马自达轿车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本田车发生碰擦并撞上路边树木,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本田车维修费用为人民币8 100元。案发后,李某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

经上网追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在上海市青浦区某某检查站被公安人员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证人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交通事故现场图、相关照片,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他人指使在公共道路上驾车追逐拦截公民,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及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 雯 雯



二○一三年 七 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粲



代理审判员 朱雯雯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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