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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赵某,男,1977年2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某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
(2013)松刑初字第10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赵某,男,1977年2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某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5日、26日晚,被告人赵某酒后两次至本区某镇某贸易城某区建材市场工地上,为达到泄愤的目的,将堆放在该处的U-PVC加筋管点燃,共烧毁54米(物损价值人民币1,566元)。

2013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至本区某镇某公路某弄某号某陶瓷门口,为到达宣泄的目的,将该处门口的陶瓷制品等砸坏(物损价值人民币2,188元),后又至本区某镇某公路上,朝马路中央乱丢石块,并将某公路某消防队门口中央隔离带上的76块安全防眩板掰坏(物损价值人民币3,1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查某、汪某、车某、蔡某、黄某、陈某的证言,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及工作情况,发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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