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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某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
(2013)松刑初字第10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某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6日16时许,杨某(已判刑)在他人纠集之下至本区某镇某公路某路路口解决纠纷,后与同为解决纠纷的对方人员赵某(已判刑)发生冲突并捅伤赵某,被告人陈某,李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闻讯后即持钢管、砍刀等对杨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杨某顶部、左枕部及右枕部头皮裂创,构成轻伤。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李某、赵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孙某、王某、王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截图,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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