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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16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1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
(2013)宝刑初字第11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21870990261XXXX的信用卡,并以透支消费和取现的方式,恶意透支本金计人民币5,000.3元(以下币币种均为人民币),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2、200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36745006922XXXX的信用卡,并以透支消费和取现的方式,恶意透支本金计人民币1,841.68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3、2009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35683900206XXXXX的信用卡,并以透支消费和取现的方式,恶意透支本金计人民币3,589.93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另查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在其他银行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款通知书及相关信用卡申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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