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95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运输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3)奉刑初字第9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运输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代某驾驶沪B75298中型普通货车,在本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公路XXXX号上海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内(下称某某某公司),沿一无名水泥道由东向西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而撞倒车后的被害人林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代某等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肇事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朱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血液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条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在道路以外的区域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代某能自愿认罪,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