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执字第14号 罪犯何某某,2012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2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7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3)宝刑初字第1062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何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1833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查,罪犯何某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 代理审判员 白 楠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