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普刑初字第53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5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2013)普刑初字第5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9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普陀区某某路某某弄小区花园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从其口袋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经鉴定,该包白色晶体净重10.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清单及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收缴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