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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朱××在宁波市江东区舟宿夜江0086酒吧后停车场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内,将1.9130克“K粉”(含有氯胺酮成份)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电话联系好的邵某某。
    2013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朱××在宁波市江东区舟宿夜江0086酒吧后停车场岗亭附近,将2.7337克“K粉”(含有氯胺酮成份)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电话联系好的邵某某。交易成功后,被告人朱××即被抓获。
    案发后,上述“K粉”均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葛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朱××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暂扣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毒品上交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称重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物证:手机一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手机一部及毒品“K粉”4.6054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莹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董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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