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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a,男;1998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
(2013)闵刑初字第11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a,男;1998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3月2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胡a等人在本市闵行区七宝镇青年路横沥路路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民警汪b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前去处警,向被告人胡a询问情况并准备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胡a随即用手抓、打汪b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汪b因外伤致右颞部及右面颊部皮肤划伤,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胡a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b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c、余d、路e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接警详细警情、现场勘查笔录,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a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胡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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