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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军英,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辅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邹军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章某某通过电话向麦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供自己吸食,并将14700元现金汇入对方银行账户,双方约定以圆通速递邮寄送货。麦某某以“陈欠”(化名)为寄件人、“江雯”(化名)为收件人、浙江省衢州市双港亚美小区30幢2单元402室为收件地址,将毒品藏匿于小音箱后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寄出。同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衢州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签收了上述包裹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包裹中的小音箱内有白色晶体41.431克。之后民警又在衢州市柯城区亚美小区30幢2单元402室被告人章某某租住处搜查出白色晶体、红色颗粒、灰色粉末、大小不同包装的褐色粉末等物品。
经鉴定,被查获的物品中,上述白色晶体、红色颗粒、灰色粉末总重73.00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大包装褐色粉末总重77.997克,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小袋装褐色粉末总重0.188克,含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存款凭证,圆通快递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检验报告,证人童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3.002克、大麻77.997克、海洛因0.1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仁根
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
人民陪审员 梅雨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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