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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269号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19日1时33分左右,被告人郑××在无驾驶汽车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浙B×××××号轿车从本市江东区姚隘路魅力国际娱乐会所行驶至本区桃渡路车站路路口处时,遇到江北交警大队正在依法履行道路安全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郑××有酒驾嫌疑,便对其进行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民警遂将郑××送往宁波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郑××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17.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照片、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告知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归案经过,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执勤报告,被告人郑××的供述及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在道路上醉酒且未取得适格资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杨玉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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