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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3月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
(2013)松刑初字第10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3月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下旬某日中午,被告人杨某至本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害人汤某住处,撬锁入室,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

2012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杨某至本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某号房间被害人黄某住处,撬锁入户,窃得价值人民币393元的中兴牌移动电话机1部等物和人民币30元。

2012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杨某至本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害人周某住处,撬锁入户,窃得价值人民币432元的步步高牌移动电话机1部等物。嗣后,被告人杨某又至某室被害人程某、聂某住处,撬锁入室,窃得人民币1,000元。

2012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杨某至本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害人何某住处,撬锁入户,窃得价值人民币535元的Coolpad牌移动电话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黄某、周某、程某、何某的陈述,发票及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林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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