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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1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自报叶a,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2008年4月因赌博
(2013)闵刑初字第1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自报叶a,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2008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叶b,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2008年12月、2009年8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王a,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包a、金a,广东A(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a、叶a、叶b、王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a、叶a、叶b,被告人王a及其辩护人包a、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起,被告人贾a、叶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共同出资开设无名游戏机房,放置7台赌博游戏机(其中十联机1台、八联机2台、六联机2台)供他人赌博,由叶a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3年2月起,被告人叶b、王a先后受雇负责管理账目、收银、上分等。2013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3,900元,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a。

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贾a、叶a、叶b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a、叶a、叶b、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朱a、葛a、谈a、沈a、朱a、徐a、高a、罗a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a、叶a、叶b、王a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贾a、叶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b、王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贾a、叶a、叶b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a的辩护人以王系初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等为由,请求对王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贾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叶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叶b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四、被告人王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五、赌具、赌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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