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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6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6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
(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6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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