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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36岁。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13年3月1日、同年4月22日、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36岁。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13年3月1日、同年4月22日、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户籍地。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牌号为浙LX号小型轿车从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某地驶往*地。19时,途经某某线3KM+400m地段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牌号为舟AX号电动自行车、郑某某停放于道路中的牌号为舟A*号电瓶车发生碰撞,致使刘某驾驶的电瓶车又与前方吕某某停放于道路中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郑某某及吕某某受伤,其中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陆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后认定:陆某某驾车对前方情况观察不细、盲目行驶,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所起作用直接,对刘某死亡、郑某某受伤部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吕某某受伤部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经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陆某某与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现已支付人民币48.6万元。陆某某已赔偿郑某某、吕某某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左某某、谷某某证言、被害人郑某某、吕某某陈述、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凌晓

人民陪审员 潘祖庆

人民陪审员 杨振威





二 0一三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明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